大专贷学金简则

1.

名称:本贷学金定名为“巴生兴华中学大专贷学金”。
2. 宗旨:本贷学金之颁发,旨在鼓励我校清寒学生,在学术领域内力争上游,培育为国家有用之材,为学校争光。
3. 名额:每年颁给大专贷学金至少一名。
4. 款额:贷学金拨自热心华文教育的人士/社团之捐献,每名每年最高款额为马币四千元正。
5. 年限:本贷学金之发给,以获贷者选读学系所需之年限为准,未能在年限内毕业者,本会将不考虑其超年限之贷学金,但有特殊情况而为本委员会所认可者例外。
6. 申请资格:
6.1 凡参加全国华文独中统一考试之我校学生,家境清贫、品学兼优者。
6.2 已被国内外大专院校录取为新生或在进行申请中者。
6.3 身体健康者。
7. 申请手续:
7.1 申请人须填具本委员会所制备之申请表格三份,连同证明文件〔华文独中高中统考文凭,大专院校录取证件等(可延后补寄)〕及半身5公分(cm)近照三张,于申请截止日期以前寄交本委员会。
7.2 申请表格及所呈交证件影印本,须由校长签证方为有效。
8. 申请日期:每年申请日期由该年3月10日开始至7月15日截止,逾期恕不受理。
9. 审核:由本委员会奖贷学金小组负责审核,获贷者将个别函知。
10. 签订合约:
10.1 获贷者于接到通知书后二星期内,须亲身或由家长代表到本会员会办事处呈交证件,并依法签订合约,逾期当弃权论。
10.2 获贷者签订合约时,须由二位担保人共同签约,担保人须是本委员会认为殷实可靠者。
10.3 凡作为获贷者之担保人,须依法与本委员会签订合约,确保申请人日后清还全数贷学金额,倘担保人在获贷者尚未清还贷款之前去世,或经济环境变迁时,获贷者或其家长须立即通知本委员会,并另觅适当担保人承替。
10.4 我校教职员不能做为担保人。
11. 领取贷学金:
11.1 贷学金须由获贷者或其家长签收。
11.2 获贷者须将每学期/每学年之入学注册证件影印本或在籍证件寄交本会,并于每学期/每学年开学前,将上一学期/学年之学业及成绩备齐经审核后,始颁予下一期之贷学金,若成绩欠佳或行为失检,本委员会有权停止其贷学金,所有文件之影印本须经校方签盖,方为有效。
11.3 获贷者倘中途家境好转,或获得其它足以维持其学业之奖学金时,须停止领取本委员会之贷学金。
12. 偿还贷款:
12.1 本贷学金不计利息,惟获贷者,不论毕业与否,于离校后,必须依约按月摊还其年贷额最少十二份之一,多还益善,迄全数还清为止,倘有违约,其担保人须依约清还之。
12.2 离校后,尚未就业者,必须来函通知本会,得宽延还款期,但最多不得超过一年,否则须由担保人依约归还之。
13. 本简则若有未尽善处,本委员会得随时增删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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